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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包头市师德师风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包头市教育局
  • 2026-01-16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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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包头市师德师风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1月16日至2026年1月31日,意见请发送电子邮箱:btsjyjjspx@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包头市师德师风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

 

                             包头市教育局

2026年1月16日

附件

包头市师德师风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健全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压实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直属学校师德师风建设责任,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关于健全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和自治区高等学校师德师风建设责任追究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师德师风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各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含直属民办学校、市少年宫、市综合实践中心)师德师风建设责任追究。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师德师风建设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权责一致、程序正当、过罚相当、惩教结合、纪法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任追究情形

第四条 职责定位

(一)建立并完善旗县区级师德师风建设制度体系;

(二)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监督指导所属学校履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党组织书记、校长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三)建立并完善与纪检监察、宣传、网信、公安、司法等部门协同机制;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相关职责。  

第五条 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任追究情形

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以下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机制建设责任。制定完善旗县区级师德师风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师德考核评价办法、师德违规处理办法等制度和涉师舆情防范处置预案,建立健全师德教育、选树宣传、荣誉激励、师德违规查处通报和报告机制。

(二)准入管理责任。完善教师招聘制度,监督落实教师准入查询、违法犯罪信息筛查责任,监督落实将思想政治和师德要求纳入聘用合同。

(三)日常管理责任。监督落实教师职业行为细则等常态化监管制度,定期组织师德师风专题培训,指导所属学校定期开展教师思想动态调研摸排,及时发现、纠正、处理苗头性问题。

(四)考核评价责任。监督落实师德考核评价办法,强化结果运用,严格落实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聘、评优奖励、项目申报等的首要要求。

(五)监督指导责任。将师德师风建设作为巡察和日常督查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发现的问题要强化督促整改,定期组织问题“回头看”,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追踪问效。

(六)举报核处责任。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置师德师风举报电话、邮箱等,接到投诉举报或发现事件(线索)后,快速响应、及时办理、妥善回应,督促指导涉事学校党组织书记和校长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依规核查处理,引导学生、家长依法依规反映问题,防止“网曝”、人员违规聚集等过激行为发生。

(七)舆情处置责任。加强同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合作,加强信息通报共享,发现涉师舆情要及时上报宣传、网信等部门,同步上报市教育局,对涉师舆情开展全时监测,及时核实处理,对重大舆情提级管控,有效应对和引导,妥善处置舆情。

第三章 直属学校责任追究情形

第六条 职责定位

(一)建立并完善本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制度体系;

(二)落实党委书记、校长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三)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所属基层党支部联动工作机制;

(四)强化党建引领,学校党委每学期至少研究1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统筹协调教师队伍建设,做好教师思想政治教育。

第七条 直属学校责任追究情形

直属学校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以下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机制建设责任。制定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师德考核评价办法、师德违规处理办法等制度和涉师舆情防范处置预案;建立健全师德教育、选树宣传、荣誉激励及师德违规查处报告和警示教育制度;建立教师申诉复核、澄清正名等权益保障机制。

(二)准入管理责任。完善教师准入制度,严格落实教师准入查询、违法犯罪信息筛查责任,将思想政治和师德要求纳入聘用合同。

(三)日常管理责任。严格落实《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师德师风专题培训,定期开展教师思想动态调研摸排,及时发现、纠正、处理苗头性问题。

(四)考核评价责任。严格落实师德考核评价办法,强化结果运用,严格落实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聘、评优奖励、项目申报等的首要要求。

(五)监督指导责任。将师德师风建设作为巡察和日常督查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发现的问题要强化督促整改,通过“回头看”等方式,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六)举报核处责任。接到投诉举报或发现事件(线索)后,学校党委书记、校长要牵头负责,快速响应、及时办理、妥善回应、分类处置,依规核查处理,引导学生、家长依法依规反映问题,防止“网曝”、人员违规聚集等过激行为发生。

(七)舆情处置责任。加强同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合作,加强信息通报共享,发现涉师舆情要及时上报市教育局,并对涉师舆情开展全时监测,及时核实处理,有效应对和引导,妥善处置舆情。

第四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八条 责任追究方式

市教育局根据情形严重程度单独或者合并使用以下责任追究方式:

(一)约谈责任单位相关负责人;

(二)通报批评责任单位;

(三)在表彰奖励、政策支持、财政拨款、招生计划、项目申报等方面,依照职权对责任单位进行限制或调减。

市教育局追究责任时,根据情形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责任单位要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九条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一)市教育局通过日常调研、上级交办、巡察反馈、媒体曝光、司法机关移送、其他单位移交、收到举报投诉等渠道发现问题线索后,对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和研判,判断是否属于责任追究范围,是否存在失职失责情形。

(二)属于责任追究范围的,启动调查核实程序。市教育局根据问题情况,由分管局领导牵头,抽调机关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通过调阅材料、谈话了解、实地核查等方式查证有关证据材料,核实事实,形成报告。  

(三)调查期间,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故意阻碍、干扰调查工作的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调查结束后,将调查认定的问题及拟给予的责任追究意见及时告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记录在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不得因申辩而加重责任。

(五)责任追究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六)师德师风建设主体单位及个人在接受处理处分期间,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其师德师风建设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条 从重情形

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直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处置:

(一)师德师风问题处理不及时、处置不当或者推诿隐瞒引发重大舆情;

(二)师德师风问题频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三)责令限期整改事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力;

(四)其他应予以从重处置的情形。

第十一条 从轻或者免责情形

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直属学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置或者免除责任:

(一)已积极履行师德师风建设责任;

(二)主动纠正错误,消除不良影响;

(三)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有效降低不良影响;

(四)其他应予以从轻或者免责处置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属学校师德师风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各直属学校结合实际制定本校师德师风建设责任追究办法。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直属学校责任追究办法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包头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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